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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城市学院物资设备采购审计办法


发布时间:2010-05-10 15:03:48 被阅览数:次  来源:兰州城市学院审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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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城市学院物资设备采购审计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学校设备、物资采购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规范物资采购行为,提高学校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物资设备采购审计的目的
物资设备采购审计的目的是有效地保障学校物资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避免和减少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 、物资设备采购审计的范围及标准
    1、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出资或引进社会资金购置的物资、设备的采购。
    2、本办法所指的物资是指一次性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各种消耗物(含教材、图书);设备是指单位价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的教学、行政管理设备以及为教学实验、科学研究实验服务而采购的各种仪器设备。
    3、物资、设备采购一次性采购金额达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原则上应该由国资处召集相关部门,按照下列方式之一
    组织采购,审计部门参与:(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议标);(3)商务性谈判;(4)单一来源采购;(5)询价。
    三、审计内容
    1、物资、设备采购计划的立项和管理。
    2、物资、设备采购的方式和议标、招投标程序。
    3、物资、设备采购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合同条款履行的可行性、完整性等。
    4、物资、设备采购的验收、入库。
    5、物资、设备采购的货款结算。
    四、审计程序
    1、参与物资、设备采购计划的审核立项。
    2、参与已立项物资、设备采购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文件、投标队伍资质的审核,开标现场的监督以及与中标单位的谈判等。
    3、对物资、设备采购合同采取必审制。
    4、参与物资、设备采购过程中的询价、比价、谈判、验收等。
    5、在物资、设备采购完成后,采购部门应备齐送审材料(采购计划、议标或招投标书、合同、验收合格签证、验收入库单和采购发票)及送审报告送审计处,审计处在完成审计工作后,出具审计意见,财务部门据此办理付款手续。
    五、审计职权与责任
    1、凡未按本办法进行的物资、设备采购项目,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审计部门有权建议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经审计发现在物资、设备项目采购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审计部门予以提示并督办纠正。
    3、未经招标并经审计部门审计而组织采购的设备、物资,财务部门不得予以结算。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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