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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城市学院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0-05-10 14:54:49 被阅览数:次  来源:兰州城市学院审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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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城市学院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1999]20号文件,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加强我校财经管理和对部门单位负责人的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促进部门单位负责人全面履行职责,评价部门单位负责人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经济活动中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应负的责任。
    第二条   本办法除适用于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外,也适合用于学校有经济活动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
    第三条   对部门单位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决定,党委组织部向审计处出具部门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委托授权通知书,审计处组织实施。在特殊情况下,审计处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委托社会审计的审计费用由被审单位按规定支付。
    第四条   建立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由审计处提出意见,由主管校领导召集有组织部、纪检监察、人事、审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有关事项。
    第五条   部门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履行国家财经法规及上级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本人经济手续是否清楚,有无违法违纪现象。
    2、对外投资及对外签订合同、协议是否合法、有效,部门单位经济效益如何,决策有无重大失误。
    3、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是否保值、增值。
    4、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状况是否真实完整;往来账项是否真实,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5、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校收入以及各项支出有无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6、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账户和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有无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7、基建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手续是否完备,有无乱集资及自行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等问题;工程招投标、议标是否符合规定;工程竣工是否验收合格;结算是否真实、合法,并经审计或审签后付款。
    8、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9、委托授权部门及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程序按《关于印发(兰州城市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校党委发[2007]第27号文件)规定执行。
部门单位经济责任人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5日内向审计处提交述职报告及相关资料。述职报告应包括本人任职时间、职责范围、任期目标、任期内的主要成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经济责任等。
部门单位经济责任人及单位财务负责人保证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并签署承诺书。
    第七条   审计时限:部门单位负责人任职三年以上的,对其经济责任的审计以近两年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年度。
    第八条   审计处对审计项目实施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经济责任人的经济活动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审计报告要及时提交授权单位同时进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九条   部门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分为一般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条   对部门单位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部门以及我校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成果。
    第十一条   校(院)办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审计处负责解释。
 
 
                                                                                       200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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