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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城市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0-05-10 15:15:18 被阅览数:次  来源:兰州城市学院审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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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城市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办法(暂行)

 
    科研经费审计是以加强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保障有关科研经费的有效使用为目的。通过审计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加强科研项目管理,保证科研项目专项经费预算的执行和决算的真实合法,进一步提高科研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内部审计规定和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审计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各部委、省(市)各厅局所拨付学校财务的纵向科研项目研究经费、横向合作项目中明确规定归属我校管理的项目经费、配套经费和学校自主安排的项目经费。
    二、审计内容
    (一)项目合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合同预算有变更的按批准的变更通知审计),项目资金是否按时下拨,配套、自筹资金是否足额到位;
    (二)项目经费使用是否合理、合法,有无截留、挪用以及浪费和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三)项目合同要求的财务指标完成情况;
    (四)项目完成后的决算编制是否真实、可靠,有无弄虚作假现象。
    三、审计程序
    (一)科研项目组(课题组)按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编制要求,依据科研经费收支记录,编制科研经费决算报表,并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审查签章后报科技处审核;
    (二)财务处审查决算报表数是否与财务处账簿记录数一致,审查经费来源和支出是否真实、准确并签章;
    (三)科技处将审核后的经费决算等有关资料及时送交审计处;
    (四)审计处在接到科技处的审计委托书后,由审计处按项目组成审计小组,人数不得少于2人,并明确组长,提前3天向被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以便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
    (五)检查项目合同;审查项目决算;查阅会计帐簿、凭证、报表及相关资料;察看现场、检查帐物是否相符;
    (六)根据审计结果,拟出审计报告初稿,经审计小组组长复核后,交被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审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项目资金投入、使用和管理情况,作出总体评价;
    (七)审计报告经审计部门审核签发,回复科技处并抄送财务处。
    四、 审计要求
    (一) 审计时间一般在项目完成以后,验收前进行。审计处在接到委托书之日起15天内完成或委托完成审计事宜,并出具审计报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0天;
    (二)审计单位和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收支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
    (三)审计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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