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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州城市学院基建、修缮工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暂行)》 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13 10:02:28 被阅览数:次  来源:兰州城市学院审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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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州城市学院基建、修缮工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


(暂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兰州城市学院基建、修缮工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暂行)》《兰州城市学院工程结算审计管理办法(暂行)》《兰州城市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21年第七次校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兰州城市学院

                                          202177


兰州城市学院基建、修缮工程跟踪审计

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基建、修缮资金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财[2000]16号)和《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教审[1997]2号)的具体要求,结合我校基建、修缮工程的建设管理和工程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建、修缮工程是指学校单体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和隐蔽工程占工程投资额较大的修缮工程(单体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

第三条 跟踪审计涵盖基建、修缮工程的投资、设计、施工、竣工等各阶段,目的是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努力降低工程成本,维护学校经济利益。审计处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基建、修缮工程所有阶段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也可以选取部分阶段跟踪审计。

第四条 基建、修缮工程跟踪审计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

施,具体工作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承担。

第二章  各部门及相关单位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审计处职责

1.负责学校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处理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2.认真做好对中介机构的审查和委托工作,负责签订委托合同事宜;

3.审查跟踪审计实施方案,对中介机构的咨询意见和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和确认;

4.负责工程项目预算和结算的审核;

5.对受托中介机构的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学校工程管理部门职责

1.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开展跟踪审计工作;

2.按时向审计处或中介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3.协调工程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等方面的工作,落实审计意见;

4.协同审计处及时解决跟踪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 中介机构根据学校的委托合同,履行以下职责:

1.遵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对咨询意见和审计结果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2.跟踪审计过程中,中介机构应该及时了解工程进展情况,形成详细的过程记录;

3.对工程投资立项、设计概算、经济洽商、工程进度款的支

付、设备材料价格、索赔费用、竣工结算等进行审计,提供审计报告或咨询意见;

4.对有关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及分包合同的条款进行审查,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5.审查隐蔽工程,参与工程验收;

6.监督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审计材料和设备的价格,并且进行技术经济分析;

7.认真做好与学校审计处、工程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的沟通与协调工作,促进跟踪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8.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章  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 基本建设工程投资立项阶段的主要内容

1.审查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学校发展规划,投资规模是否适度;

2.参加项目可行性报告的会审。

第九条 基本建设工程设计阶段的主要内容

1.审查设计招投标与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及执行情况;

2.参加设计方案的会审。

第十条 基建、修缮工程施工阶段的主要内容

1.施工合同的审计,包括总承包合同和建设单位分包合同;

2.隐蔽工程的审计;

3.大宗材料及设备采购的审计;

4.工程进度款的审计;

5.工程变更及洽商费用的审计;

6.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7.索赔费用的审计。

第十一条 基建、修缮工程竣工结算阶段的主要内容

1.审查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

2.进行现场勘察,检查实际施工是否与竣工结算资料相符;

3.审计工程结算造价是否合规、合理。

第四章  跟踪审计的主要程序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工程投资立项阶段的主要程序

1.工程管理部门将拟定的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送交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在5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2.中介机构审计投资概算并参与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会审。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工程设计阶段的主要程序

1.工程管理部门将签署意见的设计招标文件、设计合同送交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在3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2.中介机构审计设计概算并参与设计方案会审。

第十四条 基建、修缮工程施工阶段的主要程序

(一)施工合同审计

1.工程管理部门草拟施工合同后送交中介机构;

2.中介机构在3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3.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对施工合同进行完善,签订

正式合同。

(二)隐蔽工程审计

1.隐蔽工程应该在封闭前24小时内书面通知中介机构;

2.中介机构查看后提出审计意见;

3.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落实并实施;

4.隐蔽工程验收必须要有中介机构人员签字确认。

(三)大宗材料设备采购审计

1.建设施工过程中需要甲、乙双方确认价格的材料和设备,在采购或招标采购前,应及时向中介机构提供产品名称、规格、性能指标、暂估价格等资料;

2.中介机构对上述资料进行综合评估,并参与材料设备的考察和采购招投标;

3.中介机构经考察和市场询价后,提出该材料设备的建议价格和相关意见;

4.工程管理部门或施工单位根据审计意见,妥善组织相应材料设备招投标,促使厂商充分竞争,择优选购材料设备。

(四)工程进度款审计

1.由施工单位提交当月的工程量统计资料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

2.施工监理人员和甲方驻本工程项目代表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中介机构审计,在3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4.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提请学校财务部门支付工程进度款。

(五)工程洽商、变更审计

1.工程洽商、变更的要求,需由工程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应与中介机构协商一致后执行;

2.洽商、变更事项应在事前提交有关变更费用的书面材料,并附变更费用预算书;

3.施工监理人员和甲方驻本工程项目代表对洽商、变更费用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4.中介机构对洽商、变更费用进行审计,在3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5.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签订正式的洽商、变更合同或协议,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五条 基建、修缮工程竣工结算阶段的主要程序

1.工程管理部门在接到施工单位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90天内向中介机构移送;

2.中介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出具审计意见,审计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3.工程管理部门按照审计意见及时进行竣工结算。

第十六条 在跟踪审计过程中,中介机构应对每个审计事项出具相应的审计意见,重要事项需经学校审计处同意后,发给工程建设相关各方。

第十七条 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审计的初步意见,由审计处、中介机构和工程管理部门一起与施工单位联系,及时进行沟通和协调。需要现场勘测或对有关问题进行查询的,应由审计处和工程管理部门陪同;需要核对工程造价的,须事先告知审计处和工程管理部门。

有关结算的重大问题或施工单位异议较大的事项,须经工程管理部门、审计处和中介机构共同商议,并与施工单位沟通后执行。无法达成统一意见的,应报主管审计的校领导协调审定。

审计结论与施工单位交换意见后,施工单位一般要在一个月内将意见反馈给审计处,若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书面答复,则视为同意审计结论。

第十八条 基建、修缮工程未经审计,不得办理工程价款结算。为严格工程结算管理,避免施工单位虚报工程结算价款,审减额超过报审金额10%以上所发生的审核费用由施工方承担,由工程管理部门报财务处在支付工程结算款时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此规定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列入招标文件及双方签订的合同或有关协议中。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与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审计法规相抵触时,按上级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兰州城市学院基本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兰城院202143号)同时废止。


兰州城市学院工程结算审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成本核算,规范审计程序、明确审计内容、提高审计质量、健全内部约束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财〔200016号)和《甘肃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甘教发〔2015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预算资金,且单项工程预算造价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下同)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修缮、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 工程结算审计由审计处代表学校独立行使审计职能,所涉及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各自的管理范围和职责做好各项工作,将工程成本降到最低。

第二章  结算审计的原则

第四条 结算审计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审计原则。结算审计依据国家和甘肃省有关工程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对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图纸会审记录、工程施工合同或施工协议、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工程竣工图及竣工验收报告、合同规定的定额、材料预算价格、构件、成品价格等提出依据,杜绝不合理的费用支出。

(二)公正客观原则。审计人员要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不得与施工或监理单位串通损害学校利益。

第三章  结算审计的内容

第五条 工程结算审计的重点为中标合同工程量审计、工程变更签证审计和工程款决算审计。

第六条 依据《兰州城市学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兰城〔2020108号)和《兰州城市学院小型维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兰城〔2020110号)规定,工程管理部门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将工程项目结算资料原件送审计处审核验收,验收合格后登记在册,按送交时间顺序依次安排审计。

第七条 送审资料

(一)建设工程项目的送审资料应包括:施工图或竣工图;工程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纪要及有关资料;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相应的补充协议;工程洽商记录;图纸会审纪录;设计变更资料;现场签证;材料定价确认单;有关结算的会议纪要;工程量清单;工程结算书;其他结算资料;与结算有关的竣工资料;移交资料签收表。

(二)修缮工程项目的送审资料应包括:委托设计施工图;工程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纪要及有关资料;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相应的补充协议;设计变更资料;现场签证;材料确认单;有关结算的会议纪要;工程量清单;工程结算书;其他结算资料;与结算有关的竣工资料;移交资料签收表。

第八条 审计处对送审的工程项目依据工程量和工程内容,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其中,对单体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和隐蔽工程占工程投资额较大的修缮工程(单体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实施跟踪审计,100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不含50万元以上的特殊修缮工程)分项实施结算审计。

第九条 依据《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2021号)相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结算审计,审计处应做好报送备案工作,并移送政府审计机关审计。

第十条 结算审计完成后,由审计处转发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报告,工程管理部门在收到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后,方可在财务处办理工程款结算手续。

第十一条 单项工程预算造价不足1万元的项目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不再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的结算审计:

(一)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变更签证,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否则不予审计。

(二)基建工程的变更按《兰州城市学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三)有重大变更的工程结算审计,由职能部门书面说明并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方能进入审计程序,否则审计处不予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第四章  结算审计的程序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职能部门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项目结算资料初审后,将送审材料一并报送审计处待审;对于一次性未报送齐全的有关资料须在十个工作日内报齐,否则审计时不予认定。

第十四条 对符合审计程序、资料完整的工程项目进行审计。审计工作日从审计处签收后开始计算,三个月内完成审计。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由审计处办理委托手续,与中介机构签订审计合同后实施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完毕,出具书面初审结果,由审计处组织协调并充分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审核单位的意见。

第十六条 达成共识后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委托单位负责人分别在工程结算审计定案表上签字盖章后方可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处将工程结算审计结果提交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

第五章  结算审计费的计取

第十八条 结算审计费的计取:

(一)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审核费用,由审计处计算核实,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二)审计费用发票应填清审计项目名称、企业纳税号、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联系电话等信息,并随附计算明细表。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与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审计法规相抵触时,按上级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兰州城市学院工程结算审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兰州城市学院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确保审计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防范审计风险,根据教育部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的通知》(财会〔20062号)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社会上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有开展审计工作资格的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审计业务机构。

第三条 委托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审计处在专业力量不足或者缺乏专业资质的情况下,将财务收支、经济责任、建设工程、维修改造工程等审计业务委托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执业资格人员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 审计处是代表学校进行委托审计的职能部门。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业务,由审计处按规定程序负责办理委托手续,其他部门未经许可不得自行委托审计。

第二章  委托中介机构的确定

第五条 根据学校管理需要,依据《兰州城市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和《兰州城市学院校内分散采购实施细则(试行)》(兰城院〔2020105号)确定项目委托中介机构。

第六条 委托审计机构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选择社会信誉好、业务质量高、收费价格合理的中介机构。

第七条 委托审计机构采购的程序为确定采购方式、报送学校审批、实施招投标、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等。

第三章  委托审计实施

第八条 学校发生需要委托审计的业务时,审计处须按照相关规定,向中介机构提供审计目的、范围、内容、时间、方式等相关必须资料开展审计工作。

第九条 审计处对中介机构的执业立场有管理监督的职责。在委托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处应参与相关工作,协调各方关系,监督审计质量,确保审计结果真实、客观、公正。

第十条 按照“法律规范、学校监督、行业自律”的要求,中介机构必须保证其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立场,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照合同完成审计项目,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对承接的审计业务,中介机构须自行完成全部工作量,不得转包或由其他机构协助承担部分工作(招标人允许联合体投标的项目除外),否则,招标人可中止其中标资格。

第十二条 根据行业造价咨询规则和审计处工作规则,对于已完成项目的造价咨询成果,审计处按一定比例组织实施复核检查等监督程序。复核的结论将作为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考核的重要依据,若发现重大问题,将追究相关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审核费用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的审核费参照甘发改[2014]1140号文件,在招投标时进行自主报价,按中标价计取审核费。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核费=基准费      +成果费

(其中:成果费=审减额*  %

第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财〔200016号)》相关规定,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委托审核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第五章  小型维修工程委托审计管理

第十五条 后勤管理处须于每年6月末和12月末将新学期的小型维修工程项目计划(应急维修项目除外)报送审计处,由审计处根据审计项目实施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需报审的小型维修工程项目(含应急项目),通过验收后,由后勤管理处根据施工单位送审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一般应于15日内报送审计处进行结算审核。经由中介机构依据审计结果形成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财务处依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结付工程款。应急维修工程项目由审计处委托当期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小型维修工程发生的结算审核费计入项目成本。

第十八条 为了抑制结算中因施工单位高估冒算而加大审核费用的现象,小型维修工程项目审减额超过报审金额10%以上所发生的审核费用由施工方承担,审减额在报审金额10%(含10%)以内所发生的审核费用由学校承担。由施工方承担的审核费用,经审计处计算核实,由后勤管理处报财务处在支付工程结算款时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后勤管理处在组织维修项目招标时,均须在招标文件中将相关规定向投标单位做出明确告知,并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六章   

第十九条 委托中介机构未按合同实施审计或提供审计报告时,审计处有权要求其补充相关资料或者重新审计。

第二十条 委托中介机构提供的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的,审计处有权终止其审计业务,停止支付审计费用。

第二十一条 对存在以下问题的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处按以下要求进行处理:

(一)未按合同的要求实施审计或提供审计(审核)报告、审计工作不规范、审计结论避重就轻,且拒绝纠正的,2年内不再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二)提供的审计(审核)报告存在严重失实、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的,不再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三)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财务事项等重大错漏的,不再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四)通过弄虚作假、串通作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委托审计业务,审计(审核)报告未真实、客观反映情况或揭露问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给学校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不再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五)与乙方串通,虚增审计金额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不再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委托审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兰州城市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即日起废止

 

 

 

 

 


                                                                                       

  兰州城市学院办公室                                              202178日印发

                                                     (共印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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