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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城市学院项目审计招标评标办法


发布时间:2015-05-18 16:20:52 被阅览数:次  来源:兰州城市学院审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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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城市学院项目审计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确保审计质量,有效实施审计监督,规范各类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是指基建项目审计、维修项目审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财务审计等,主要指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等工程项目的审计,包括土建、安装、装饰、道路、园林绿化等专业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计是指审计处在主管校长领导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项目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所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项目审计的目的是控制项目造价、改善项目管理、促进学校建设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审计处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审计资源状况确定是否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以及引入的方式。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既可以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也可以进行结算审计。
 
        第二章           招投标
 
    第七条:关于项目审计招投标。项目审计招投标由审计处负责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一)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专家组,评标专家组具体负责评标工作。
    (二)评标专家由校内外管理、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的专家库中抽取。
    (三)评标专家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和评估,并确定中标单位。
    第八条:关于评标原则
    (一)评标工作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所有投标人一视同仁、公平对待。
    (二)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三)评标专家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自律,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查。
    (四)评标只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分。
    (五)对投标文件采取综合评分的方法,全面比较投标人的服务能力、人员服务、服务承诺及服务保障措施、投标报价、资信情况等因素客观地进行评分,使评审的结果能准确地反映投标人的实际情况。
    (六)从开标直至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前,评标专家不得向投标人或与该招投标过程无关的其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澄清、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七)投标人申报的关于资质、业绩等文件和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八)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搜集评标机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评标或授标工作。
    (九)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的评审、澄清、比较以及授予合同过程中对评标人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被取消投标资格。
    (十)投标人应具备较强的项目实施力量及综合实力,信誉良好,并能确保本次招标项目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九条:评标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规定,并结合招标的具体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专家依据招标文件按下列评标步骤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
    (一)初步评审
    评标专家对投标文件初审时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离,按废标处理,不进入综合评审阶段。
    1.投标文件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盖章;
    2.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3.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4.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5.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6.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7.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
    8.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二)综合评审
    评标专家只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有效投标文件分别进行综合评分。
    (三)评标分值
    评标专家根据不同的审计项目,在规定计分范围内打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上一条:关于印发《兰州城市学院基建、修缮工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暂行)》 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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