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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城市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0-03-26 11:09:04 被阅览数:次  来源:兰州城市学院审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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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城市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基建、修缮及其它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发布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范的通知》(教审[1997] 2号)和甘肃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甘教审发[2000]7号),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的基建项目和修缮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对上述工程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审计范围
    (一)学校自筹、贷款、集资、接受捐赠等进行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包括列入基建投资项目的设备等);
    (二)学校及校内各单位的各种投资用于修缮(如室内外装饰、道路、房屋、水、电、暖等维修工程)及其他工程(如绿化、通讯、计算机网络建设等);
    (三)国家投资的基建工程项目审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审计内容
    (一)项目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应符合规定,各类资料齐全;
    (二)项目竣工决(结)算报表及说明书应真实、全面、合法;
    (三)工程量、定额套项、各项取费应真实、准确、合规;
    (四)图纸变更、增加投资,手续应完备;
    (五)成本核算应准确,各项支出列支内容应真实,无虚列投资等问题;
    (六)项目结余资金情况,包括现金、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应账款相符。 
    第六条 审计程序
    (一)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在学校审计力量不足时,可由审计处委托有法定审计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审计后提交工程审计报告;对维修工程项目审计,可聘请有工程造价审计资质证书的专业人员实施审计。以上审计费用按照国家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审计费参照有关规定议定或通过招标确定。
    (二)维修工程项目审计实行两级审计制,工程项目竣工后,工程主管部门先对工程项目决(结)算进行初审,然后送交审计处复审定案。所有修缮工程项目决(结)算须先经审计部门审定后再由财务部门给付工程款,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结算手续和支付工程款。预付工程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留足尾款(含审计费)。
    (三)基建工程、维修工程完工后,将工程完工的申报审计函及工程决(结)算书及有关资料送达审计处,由审计处出具审计意见。
    第七条 校内基建、修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合同、协议书、招标文件等;
    (二)施工单位企业等级证书和取费等级证明;
    (三)工程决(结)算书及相关的文字说明;
    (四)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资料;
    (五)追加工程预算的审批文件;
    (六)现场施工记录和签证单、工程监理报告和验收报告等;
    (七)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发票、清单及出入库资料;
    (八)与工程决(结)算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校内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与监督,要建立各级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制,明确工作职责。对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查出有严重违法违纪经济问题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
    第九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 
    第十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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