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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城市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10-03-26 11:04:12 被阅览数:次  来源:兰州城市学院审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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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城市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是学校行政监督和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家《审计法》、《教育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甘肃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任务。通过审计监督,强化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和控制机制,保证教育投入和教育资源的充分利用,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办学效益,促进干部廉政建设。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三条 审计处应配备相应数量、结构合理的专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审计处对校内各单位的财务收支、管理及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独立地开展审计监督和评价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机关的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专职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按照国家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评定。
    第六条 审计处要加强队伍建设,定期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审计人员要遵守职业规范,依法审计,客观公正,保守秘密。
    第七条 审计处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学校给予保证。
               第三章  审计范围和职责
    第八条 审计处对下列事项实行审计监督
    (一)学校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二)学校财务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负有经济责任的院系、机关部、处、室、工会领导干部和校办产业法人代表以及其他附属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届中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仪器设备的招投标和采购;
    (六)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预、决(结)算;
    (七)无财务建制部门或单位的核拨预算经费使用情况,以及预算外收支、分配、管理等经济活动情况;
    (八)学校以及下属单位对外投资项目的资金、财产使用、经营、效益情况;
    (九)有关经济案件的调查以及其他审计事项。
    第九条 审计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积极宣传、贯彻国家的财经审计法规,增强教职工的审计意识;
    (三)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的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文件资料;
    (四)参加学校财务工作有关会议,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五)检查与财务管理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纪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监督和检查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十一)对违纪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审计处可以委托有法定专业资质证书的社会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对我校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预决算或企业经营等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要公开审计结果,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对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学校将严肃处理;对违纪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审计人员,学校要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对违纪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工作程序
    (一)根据上级和学校的工作部署,拟订审计计划,提出审计项目,报请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有关单位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审计;
    (二)实施审计时提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审计终结,出具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处,逾期视为无异议;
    (四)审计处要依据审计法规,在审计报告中对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财务状况、经营效果和内部控制制度等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对需要给予处理的问题做出审计决定,并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报送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五)审计处要建立审计整改措施反馈制度和跟踪检查制度。审计后一月内,被审计单位要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审计处负责检查落实;
    (六)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或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报告或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七)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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